top of page

沒有子彈的槍──不具強制權的動保檢查員

CHENCHEN-7848-2.jpg

專題

主頁

人力不足,不具強制稽查權,是現今動物保護檢查員所面臨的兩大難題。比起員警稽查逮捕的權威形象,9位動保檢查員,面對台北市12個行政區,更多時候,他們只能發發手上的摺頁,沒有強制攔查的權力。

 

目前台北市動物救援隊總共有10名人力,實際跑線值勤約有9名,尚不足以覆蓋所有12個行政區。且現行動保檢查員採約僱制,薪點普遍不足,離職率達70%,平均工作時間不到一年便離職。

台北市動保處動物救援隊隊長吳晉安說:「一個人好不容易花一年的時間熟悉動保業務的處理,查案品質將要提高,他就要離職了。」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林岱瑾也希望透過普及動保檢查員的人力,落實已成文的法律規定,避免民眾以捕獸夾或是有毒藥物等激進手段來處理動保案件。

動保處動援隊隊長-吳晉安.jpg

台北市動物救援隊隊長吳晉安希望能將強制稽查權下放至動保檢查員。

(攝影∕李青桐)

 

針對特定營業場所,《動物保護法》第23條雖規定不得妨害、規避或拒絕 ,不過就算業者規避稽查,動保檢查員也只能依法針對規避稽查裁處行政罰鍰,始終沒有強制進入場所盤查的權力。吳晉安笑談:「當然一直罰一直罰,哪一天業者受不了了,他還是會讓你檢查。」業者只要有足夠的資金,就能夠一再地使用金錢,逍遙法外。

 

實際上,動保檢查員有權請求轄區警力支援,強制檢查相關業者。但以上的處理方式,都僅限於特定營業場所。公園裡無視稽查,掉頭就走的民眾,依舊無法可管。

 

回首自己的執勤經驗,當民眾可能有違反《動物保護法》的行為,如:遛狗不繫牽繩導致攻擊事件發生時。吳晉安感嘆:對方常是一句:「你憑什麼攔檢我?」拍拍屁股,人就走了,連罰都不能罰。雖然依職權可請轄區警察協助處理,但吳晉安坦言:「沒有飼主會留在原地等警察來開罰。」如果硬是強留民眾至警察到場,檢查員便會觸犯強制罪。民眾拒檢,除了發發傳單,什麼事,也不能做。動保檢查員,少了強制檢查權,就如同一把沒有子彈的槍。

 

談到在動保處底下成立動保警察的可行性時,吳晉安說:「若動保法內如行政執行法一樣,編列一系列取締、干預的法規,包含逮捕、拘禁以及事後申訴救濟管道等,在法有明文的前提之下,即可成立符合憲法第8條所規定廣義警察機關,即所謂動保警察。」但這等同是為了動保議題,再額外成立一個警察機構。

 

目前動保檢查員是以成立專案的方式,在稽查當日,向轄區警察申請配置一名警力共同執勤。如何加強與轄區警員聯繫的效率,或是在法律上賦予動保檢查員部分強制攔查的權力,都遠比成立動保警察來得有意義。

 

bottom of page